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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厅设计之防火设计一般规定和防火分区及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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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设计对于各类建筑均非常重要,对于有大量观众的公共场所展厅,其防火设计在展厅设计中是必不可少的元素之一,下面就由一邦设计整理展厅设计之防火设计一般规定和防火分区及平面布置分享给需要的用户。


展厅设计

一般规定


展览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并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展览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展览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仓储空间应与展厅分开布置,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宜与展厅分开布置。仓储空间、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展览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展厅设计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对于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地上层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展厅内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

2 当展厅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 当展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

对于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首层的展厅,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地上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对于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地下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展厅,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间有防火分隔措施、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间有防火分隔措施、且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当展厅的使用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防火设计。

设有展厅的建筑内不得储存甲类和乙类属性的物品。室内库房、维修及加工用房与展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厅,不应直接设置在展厅内。

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厅分隔,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展位内可燃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d展览时间的供应量,展位后部不得作为可燃物品的储藏空间。